“我们公司想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明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我们都符合,结果办事窗口拿出一份‘局里发的文件’,说必须还要满足里面新加的几条要求。这合法吗?”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处理企业许可审批事务时,经常听到的抱怨。答案非常明确:不合法。 规范性文件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属于典型的越权违法。
一份“红头文件”无权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任何额外门槛。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完全有权依法维权。
一、为什么不能增设许可条件?法律有“红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进一步将“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列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严禁行为-1-5。四川省也有明确规定,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时,“不得新增许可条件、环节、证明材料等增加行政许可申请人义务的内容”-12。
二、这个规定违法,后果很严重
如果一份规范性文件增设了许可条件,它的后果是明确的:
该文件的相关条款无效。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明确要求,本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无依据的行政许可-4。
依据该文件作出的许可决定无效。如果一个审批决定是依据文件增设的条件作出的,该决定就“没有合法依据”,可能被撤销。近期一个典型案例中,复议机关在对某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时,认定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缴存1/4维修资金”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属于违法增设企业义务,最终撤销了该收费行为,并推动文件废止,为企业挽回了670余万元损失-11。
三、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1. 在申请过程中提出异议
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如果窗口人员提出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要求,可要求其出示法律依据,明确提出“该文件增设的条件不合法”。
2. 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附带审查文件合法性
如果因不符合增设条件被拒绝许可,可以在针对《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3。复议机关将一并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如果认定文件条款违法,除了可能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还会建议或责令制定机关废止该文件-7-11。
3. 政府清理由此启动
四川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每年更新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这种违法增设条件的“红头文件”,属于应当被清理和废止的范围。
总结
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增加许可条件。 国务院和四川省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您的企业在行政审批中遇到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在复议中申请“附带审查”来维权——这不仅能帮您纠正当前的不公平决定,还可能从源头上清掉一份违法文件。
如果您在行政审批中遇到被“红头文件”增设额外条件的情况,或因此被拒绝许可,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获取一对一咨询:
咨询热线/微信:18180655315
律所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量力钢材市场量力钢铁交易大厦A座10楼1003号
官网: https://mylawday.net/ | https://bzle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