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因为一次轻微违规,被主管部门纳入了‘重点关注名单’,结果不仅银行贷款受限,还被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这份名单的依据就是一份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黑名单’能由一份文件说了算吗?”
这是我们在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处理企业信用争议时,经常听到的困惑。答案很明确:规范性文件无权单独设定“黑名单”。 国家已划出红线,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黑名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明确依据-2-4-6。
一、黑名单的设定权,法律有“专属”要求
国务院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认定失信行为、将主体列入“黑名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2-6。仅凭一份部门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创设此类惩戒措施。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也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据和认定标准”,并严格限定在五类严重失信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
实践中,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曾审查纠正一份仅由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信用惩戒措施的文件,认定其“缺乏明确依据”-5。
二、设定黑名单,需满足哪些程序?
即使有依据,将企业列入黑名单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告知与异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
书面决定:必须出具正式的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过惩相当:惩戒措施必须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相当,不得随意加重
三、如果企业被错误列入“黑名单”,怎么办?
首先,确认将您列入名单的依据文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文件。如果仅是一份地方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其合法性存疑。
若确属依据合法但认定有误,可依据《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向认定机关提出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要求其核实并移出名单-2-10。如果异议不成立,或行政机关逾期不处理,您可以针对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本身,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一份“红头文件”无权独立创设“黑名单”。 设定黑名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文件的明确授权,并履行告知、决定等程序。如果企业仅因一份规范性文件就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权益限制,这样的惩戒措施缺乏合法根基,企业完全有权通过异议、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权。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因被列入“黑名单”而权益受损,并对依据文件的合法性存疑,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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