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我觉得市里发的那个红头文件不合法,能直接去法院告这个文件吗?”也有人困惑:“收到处罚决定书了,发现依据的文件有问题,我该怎么办?”

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同一个法律制度——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发,为您讲清楚这个程序到底怎么申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不是“单独告文件”,而是“搭便车”。

这意味着,您不能仅仅因为觉得某份红头文件不合法就直接去起诉它。附带审查必须在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作为该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如果规范性文件并非该行政行为的依据,或者您仅对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就不符合附带审查的条件。

第一类途径:在行政复议中申请附带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规章不在此列,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办理。

关于申请的时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补充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提出附带审查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附带审查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类途径:在行政诉讼中申请附带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与复议相同,这同样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作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不能单独就文件本身提起诉讼。

关于申请的时机,行政诉讼的附带审查请求必须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在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如被告不适格、起诉超期)被裁定驳回起诉后,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再审阶段也不能首次提出附带审查申请。

附带审查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法律对附带审查申请有形式要求。行政诉讼中,应当在起诉状中将其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而不能以论证理由等方式代替。

一份完整的附带审查申请书通常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审查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包含认为文件违法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审查范围存在区别,需要留意。

在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的范围更广一些,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而在行政诉讼附带审查中,范围限定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总结来说,申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关键是“时机”——必须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不能单独进行;复议中需在作出复议决定前提出,诉讼中需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某项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存在问题,或者对相关申请程序有疑问,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评估和文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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