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来问:“那个红头文件出台之前根本没征求过我们的意见,这样的文件合法吗?”也有人拿着文件质问:“疫情期间那个文件说颁布就颁布了,问都没问过我们,这程序没问题吗?”

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答案并不像表面那么简单——征求意见是法定程序,但未经征求意见是否导致文件“不合法”,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看待。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开征求意见是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七日。四川省的规定还明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但这里强调的是不能“代替审核”,并非说征求意见本身可有可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更加直接: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征求意见这一程序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出台前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草案内容并提出意见,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尤其是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从这一角度来看,征求意见不是“走过场”,而是确保文件质量、防止“闭门造车”的重要制度设计。

那么,未经征求意见的文件,法院会怎么处理?

从学理上看,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在效力上必须有所区分。一些关键的程序要求有强制效力,违反该程序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院不予适用;一些辅助的程序仅为指导性的,即使被违反了,法院仍然可以适用。

综合现有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征求意见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将其明确列为“严重违反”的情形。与此相对照的是,“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和“未履行公开发布程序”被明确认定为“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法院可以据此不予适用该文件。例如,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的批复因未向社会公布,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这意味着,如果一份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但已经过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并正式公布施行,法院在附带审查中大概率不会仅以“未经征求意见”为由认定文件不合法或不予适用。征求意见的程序瑕疵,在实践中通常被视为程序瑕疵而非导致文件无效的根本性缺陷。

但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随意省略征求意见程序。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属于法定要求。如果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完全省略了这一环节,即便法院不因此否定文件的效力,文件在程序上仍然存在明显瑕疵。在行政复议等监督渠道中,这一瑕疵可能成为推动文件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从长远来看,程序合规是文件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不应抱有“不征求意见也没事”的侥幸心理。

总结来说,征求意见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但未经征求意见一般不构成导致文件“不合法”的严重程序缺陷,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未经合法性审核、未经集体审议、未经公开发布等程序缺失才更可能影响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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