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主来反映:“市里发了个文件,要求本地项目必须优先用本地企业,我们外地的连投标资格都没有,这公平吗?”也有创业者困惑:“政府给某几家企业专门发了补贴,我们同样的条件却申请不到,这合规吗?”

这些问题,都指向同一个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当一份红头文件在出台前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后发现它设置了歧视性条件,企业和个人到底能怎么办?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从最新法规出发,为您讲清楚当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老百姓有哪些维权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平竞争审查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印发了《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2025年9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又印发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对举报处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

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确立的审查标准,一份规范性文件如果含有以下内容,就可能违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比如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违法设置审批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比如排斥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要素获取优惠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列举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为起草单位划定了更严密的红线。

面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企业和个人有哪些维权途径?

第一条途径,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渠道包括“12315”投诉举报平台,以及各地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在四川,可以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为028-12315和028-86607770,也可通过电子邮件scsjtsjb@163.com举报。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情形和理由等内容。

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查结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核查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条途径,是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特殊渠道。

如果文件涉及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除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外,还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这条渠道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特殊性,给予了更直接的救济选择。

第三条途径,是推动问题文件的“清理”。

四川省要求起草单位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定期清理机制,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市场监管部门也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上述举报渠道,推动问题文件被纳入清理范围。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起草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有关上级机关。如果起草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还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结来说,规范性文件如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老百姓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向上级机关反映、推动问题文件被纳入清理等途径维权。国家正在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从制度上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保障。

如果您遇到了某份红头文件,怀疑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欢迎咨询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合法性评估和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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